紅網湘潭站1月9日訊(湘潭晚報記者 李濤 通訊員 黃戌娟 羅雪姣)有小車駕駛證去騎摩托車,也屬於無證駕駛。男子馮桂春就因為無證駕駛還撞傷行人,構成交通肇事罪。1月8日,湖南省湘潭縣法院對馮桂春犯交通肇事罪作出一審判決,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。
  2013年7月22日下午4點,馮桂春持準駕車型為“C1”的駕駛證,駕駛一輛兩輪摩托車,沿107國道由湘潭縣胖哥檳榔廠往易俗河青光村方向行駛。至吳家巷汽車報廢市場地段時,與橫過馬路的行人唐某相撞,事故造成唐某受傷。
  事發後,唐某經鑒定屬於重傷。湘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馮桂春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,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。案發後,馮桂春的家屬賠償了唐某經濟損失11萬元。
  (文中人物均系化名)  (原標題:持小車證開摩托車撞傷行人獲刑一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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